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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税系统稽查人员等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税系统稽查人员等级制管理办法》已经全省地税稽查工作会议讨论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
  附件:安徽省地税系统稽查人员等级制管理办法
  安徽省地税系统稽查人员等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地税系统稽查队伍建设,提高稽查人员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调动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稽查人员的责任感,结合我省地税稽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稽查人员等级制管理在各级地税局的领导下进行。
  第三条 稽查人员等级制管理和省地税局竞争上岗办法、岗位责任制相衔接。
  第四条 各级地税局应成立由分管局长任组长,人事、监察、稽查局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稽查人员等级制管理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考评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考评办公室,具体负责稽查人员等级制的考评工作。
  第五条 稽查人员等级制管理的日常考核由各级地税局稽查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 稽查人员的等级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等级评定工作应实行“四个公开”,即考评办法公开、等级标准公开、指标考核得分公开、评定结果公开。
  第七条 稽查人员实施等级制的范围为各级地税稽查机构中直接从事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 稽查局从事其他管理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应参加等级制评定,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参加等级评定的稽查人员,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勤政,热爱稽查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税务人员形象,在公务员考核中被评为称职以上。
  第十条 稽查人员的等级标准在全省范围内统一。
  第十一条 稽查人员等级的设置从高到低设置三个等级,即一级稽查员、二级稽查员、三级稽查员。每个等级内划分二个档次。
  第十二条 一级一等稽查员的评定由省地税局组织实施并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分配或地税系统外调入稽查局工作不满一年的为实习稽查员,系统内调入按业务统考成绩和原岗位考评情况评定相应等级。
  第十四条 各等级人员的比例分别为一级一等5%,一级二等15%;二级一等20%,二级二等30%,三级一等10%;三级二等20%。等级的比例是指该等级的人数与参加等级评定的人数的比率。
  第十五条 评定稽查人员等级应根据本人的业务知识水平、岗位考核结果、职务、职称、学历以及工龄、税龄等因素,确定各种因素所占分值,采取百分制办法,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评定。其中,岗位考核50分,业务考试30分,职务、职称、学历、税龄等因素20分。
  第十六条 实施稽查业务人员等级制考试考评主要内容:
  (一)业务考试以税收知识、涉税法律法规、财务会计知识、计算机知识和税务稽查规程为主,本着实务与理论相结合的原则,由各市地税局统一组织。业务考试应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分数取平均分。
  (二)岗位考评主要是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由各市稽查机构按四个方面有关内容进行统一细划列项,稽查人员所在稽查局确定专人进行日常考核,逐项逐月登记分数。
  第十七条 职务、职称、学历、税龄、工龄等分值计算如下:
  (一)职务5分:正科及以上5分,副科4分,科员3分,办事员2分;
  (二)职称5分:取得全国统一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5分,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税务师等中级职称4分;取得助理会计师、助理经济师等初级职称3分,取得会计员、经济员等初级职称2分;
  (三)学历5分: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5分,大学专科学历4分,中专、高中学历3分,初中以下2分。上述学历是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
  (四)税龄5分:20年以上5分,15年以上4分,10年以上3分,5年以上2分,3年以上1分。财政、财务、审计工龄1年折合1年,其他工龄1年折合0.5年。
  第十八条 稽查人员等级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正常的业务考核,岗位考评和奖惩制度,每两年评定一次。
  第十九条 稽查人员等级考评应坚持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平等竞争,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群众考评和考评办测评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十条 稽查人员等级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我总结、申报;
  (二)通报业务考试成绩;
  (三)群众评议;
  (四)考评办测评,并逐个写出综合考评意见;
  (五)考评领导小组确定稽查等级并公开评定结果。
  第二十一条 稽查人员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取消所评定的等级。稽查人员处分期满,其稽查等级重新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两名以上同等职务的稽查人员共同办理一项工作时,由高级别稽查人员为主处理稽查中的有关事项,高级别稽查人员对办理的工作质量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市地税局应根据本地实际,按不同等级给予确定相应的等级补贴。
  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不参加等级评定的稽查机构其他工作人员的补贴,原则上按实行等级制管理的稽查人员补贴总体水平的平均数确定。
  第二十五条 各市地税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同时报上一级地税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原《安徽省地税稽查业务人员实施等级制管理暂行办法》(皖地税﹝1998﹞65号)同时废止。
  
关键词: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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