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有关税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2000年省地税局就我省国家储备粮库
建设涉税问题分别下发了《关于我省中央直属储备粮库
建设免征有关税费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8﹞289号)和《关于我省2000年度中央粮库
建设项目免征有关税费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211号),对粮库
建设期间涉及的地方税费给予免征照顾。
这对我省国家储备粮库的顺利建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规范税收减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粮库
建设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42号)的规定,现就我省国家储备粮库
建设有关地方税费征免问题再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02年底以前批准的国家储备粮库在建项目,继续免征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2002年以后批准的国家储备粮库(包括中储粮粮库和中谷粮粮库)
建设项目(含2002年批准立项但未开工
建设的项目),一律恢复征收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