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0号)要求,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省地税局修订了《安徽省地方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征管处,以便改进和完善考核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检验和考核税收征管工作质量与效率,规范税务行政执法,强化税收征管,促进执法意识、管理质量和干部素质的全面提高,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组织收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管质量考核的对象为直接承担税收征、管、查工作和执行税收收入计划的地方税务机关,包括各级地方税务征管分局、地方税务稽查局和其它地方税务机关。
第三条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以下简称考核)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组织实施,按照实事求是、全面及时、规范统一、分级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逐级考核。
省地税局对考核结果按年组织抽查并进行通报,考核结果列入各地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和省地税局对各地的综合考评内容。
第二章 考核指标
第四条 考核指标为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和处罚率。省地税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和征管工作需要,适时调整考核指标。
第五条 登记率,指在考核期内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与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税务登记管理对漏管户的控制程度,以利强化税源控管,清理和减少漏管户。
第六条 申报率,指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实际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次数与应办理纳税申报户次数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依法申报的遵从程度,以利改善服务措施,强化稽查力度,提高遵从水平。
第七条 入库率,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与按期应缴纳税款之间的比例。分为当期申报应纳税款入库率、缓征税款入库率、查补税款入库率和违法处罚罚款入库率。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实际履行税款支付义务的程度,以利采取多种形式,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八条 滞纳金加收率,指清理逾期未缴纳税款时已加收并入库的滞纳金的户次(金额)与清理逾期未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次(金额)之间的比例。
主要用于衡量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逾期未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执行到位程度以及滞纳金入库程度,以利严格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促进滞纳金及时足额入库。
第九条 欠税增减率,指考核期期末欠税余额与期初欠税余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清理欠税的程度,以利及时采取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清欠工作。
第十条 处罚率,指税务机关对涉税案件实际受罚的户次(金额)与应处罚户次(金额)之间的比例。主要用于衡量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惩治程度,以利促进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确立税务检查的威慑力。处罚率按考核属期分处罚户次和处罚金额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一条 征管质量考核采取由基层分局(所)自行分月、季考核和上一级主管地税机关随机抽查两种方式,采用内查外调、计算机调阅等方法。征管分局每月l5日前,稽查分局每季后15日前,对上月、季的征管质量自行进行考核,填列征管质量考核表,上报县、市地税局。县、市地税局于季后25日前对所属分局(所)抽查,将考核结果和考核报告,上报市地税局。市地税局于1月30日、7月30日前组织对所属县(市)地税局抽查,填制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统计表和考核报告,上报省地税局。
省地税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征管质量考核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第十二条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报表统一为TAXBLE104版软件设定的规格,汇总生成,使用LOTUSNOTES传输方式,通过各市与省地税局的广域网上报。报送时需报送文字说明材料。省地税局考核各地上报时间以电子文档上报时间为准。纸制报表用A4纸打印,加盖公章以邮寄方式报送。
第十三条 征管质量组织抽查考核的程序为;
(一)拟订具体检查工作方案;
(二)根据考核范围确定被查分局(所);
(三)听取被查单位开展该项工作汇报和索取有关资料;
(四)实施检查,以核对计算机记录和书面记录为主,同时深入纳税户核对,填写征管质量考核工作底稿;
(五)统计检查结果,填列征管质量考核统计表,向被查单位通报;
(六)起草并完成检查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登记率按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应办理税务登记户进行分类考核。对在考核期内无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的,采取抽查若干街道或若干自然村的登记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申报率、入库率按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应办理税务登记户,并分税种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便于操作,考核计算滞纳金加收率和处罚率时以2001年5月1日以后的欠税为期初欠税余额。
第十七条 考核达标的标准从经济状况、人员素质、管理水平和技术手段等因素考虑,为兼顾各地的差异性,实行弹性幅度标准。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评定结果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级(见附件3)。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分级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征管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征管部门具体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关于考核过程中涉及政策认定问题,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条 各市地税局可以结合本地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细化考核指标,但不得减少本办法确定的指标数量,不得变更指标名称和口径。
第二十一条 原《安徽省地方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皖地税﹝2001﹞7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1税收征管质量考核评分和等级标准考核指标标准分值备注
1、登记率(总分20分)企业10个体10
2、申报率(总分20分)企业12个体8
3、入库率(总分20分)企业12个体8
4、欠税增减率10
5、滞纳金加收率(总分15分)户次8金额7
6、处罚率(总分15分)户次6金额9
考核计分采用以下办法:
1、(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得分=各指标完成程度%×标准分值
2、欠税增减率:考核标准压缩欠税20%以上得满分;大于零表明有新欠,得零分。得分=压缩欠税比例×标准分值÷20%
3、处罚率达到15%及15%以上,得满分,不足15%的,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评定等级标准优秀总分90分以上良好总分80—89分一般总分60—79分较差总分60分以下
附件2: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指标计算公式及口径说明
一、登记率
(一)计算公式。登记率=﹝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领取营业执照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其它不需领取营业执照但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l00%
(二)指标口径。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是指在规定的考核期间内已办理税务登记户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是指在规定的考核期间内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分子、分母均含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
(三)时间属性。分子:核准税务登记的日期;分母:核准税务登记的日期≤核准工商登记日期+30天+受理税务登记至核准税务登记的规定天数
(四)数据来源。各类税务登记表及外部信息采集到的工商登记信息等。
二、申报率
(一)计算公式.申报率=按期申报户次数÷应申报户次数×l00%
(二)指标口径。按期申报户次数是指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实际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次数(分税种考核)。
应申报户数次数=期初开业户次数+本期复业户次数+本期开业户次数+本期非正常转正常户次数—本期批准延期申报户数次数—本期批准注销户数次数—批准的本期停业户数次数—本期认定的非正常户次数—本期法院正式宣布破产户数次数—非独立纳税户次数—经审定未达起征点户数次数—其他。期初指税款所属期的期初;本期指税款所属期。
凡确定的主体税种,有一种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的,即视为征期未申报。主体税种暂定为: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时间属性。分子:实际办理纳税申报时间≤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分母: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
(四)数据来源:分子:分税种纳税申报表;分母:各类税务登记表、停复业登记表、迁入迁出登记表、注销税务登记表、税种登记表、纳税申报表等。
三、入库率
(一)当期申报应纳税款入库率
1、计算公式。当期申报应纳税款入库率=当期申报实际征收入库的税款÷当期申报应缴纳税款×100%
2、指标口径。分子:按照税法规定的各税纳税期限的当月实际征收入库的税额(包括、批准延期申报核定的预缴税款);分母=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款+批准延期申报核定的预缴税款—批准缓缴的税款。
3、时间属性。根据税法规定各税纳税期限的当月。
4、数据来源。税票、征收台帐、申报表、定税清册、预缴税款通知书、税收会计帐等。
(二)缓征税款入库率
1、计算公式。缓征税款入库率=缓征税款已入库金额÷缓征税款应入库税款×100%
2、指标口径。分子是指缓征税款在批准期限内征收入库的税额(税款属性是缓征);分母=缓征税款已入库金额+考核期内缓征税款到期未入库金额。
3、时间属性。分子:征收入库时间;分母:缓征税款批准通知书中的缓缴期限。
4、数据来源。税票、征收台帐、缓征税款批准文书等。
(三)查补税款入库率
1、计算公式。查补税款入库率=实际缴纳入库的查补税款÷应缴纳入库的查补税款×100%
2、指标口径。分子:考核期内已入库的查补税款;分母:考核期内应入库的查补税款(税款属性是查补)。
3、时间属性。分子:征收入库时间;分母:税务处理决定书中的限缴期限。
4、数据来源。税票、征收台帐、稽查结果明细表等。
(四)罚款入库率
1、计算公式。罚款入库率=已入库罚款金额÷应入库罚款金额×100%
2、指标口径。分子:指在考核期内实际入库的罚款金额(逾期缴纳的罚款不含在内);分母:指在考核期内应入库的罚款金额。
3、时间属性。分子:征收入库时间;分母: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限缴期限。
4、数据来源。税收罚款收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四、欠税增减率
(一)计算公式。欠税增减率=﹝(期末欠税余额—期初欠税余额)÷期初欠税余额﹞×100%
(二)指标口径。欠税增减率只按季、半年、年度计算。期初欠税指考核期初起始月初的欠税余额;期末欠税指考核期截止月末的欠税余额。
(三)时间属性。期初指考核期起始日;期末指考核期截止日。
(四)数据来源。税收缴款书、欠税清册等。
五、滞纳金加收率
(一)计算公式。滞纳金加收率(户次)=清理逾期未缴税款时已入库滞纳金的户次÷清理逾期未缴税款应入库滞纳金的户次×100%;滞纳金加收率(金额)=清理逾期未缴税款时已入库滞纳金的金额÷清理逾期未缴税款时应入库滞纳金的金额×100%;
(二)指标口径。分子:清理纳税人逾期未缴税款时计算开票并已全额入库的滞纳金的户次和金额;分母:清理纳税人逾期未缴税款时计算并已开具税票的滞纳金的户次和金额。逾期未缴税款不包括批准延期缴纳和因税务机关责任依法追征的税款。
(三)时间属性。从主税税票注明的限缴日期满后算起截止到主税收缴之日或考核期的最后一天(如逾期申报应加上逾期申报天数)。
(四)数据来源。税票、滞纳金明细报表、欠税明细帐等。
六、处罚率
(一)计算公式。处罚率=实际涉税罚款户次(金额)÷查补税款户次(金额)×100%
(二)指标口径。分子:对检查查补税款并处罚款的实际处罚户次(金额);分母:税务检查未予以处罚与予以处罚的查补税款户次(金额)之和。不包括违反税务规定的行为处罚。
(三)时间属性。分子: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发日期;分母:税务处理决定书填发日期。
(四)数据来源。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票,入库税金明细报表,查补税金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明细报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