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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车船使用税代征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
  为促进全省车船使用税的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1月1日起,适当提高车船使用税代征手续费标准。具体标准按8%以内,由各级财政部门商地税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按照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部门财预﹝2002﹞163号文件规定,车船使用税代征手续费纳入各级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
  
关键词: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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