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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葡萄酒生产单位和个人之间购、销葡萄酒,购、销双方应按规定使用和传递《葡萄酒购货证明单》。
  二、购货方购进的葡萄酒用于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生产领用时不再予以抵扣消费税
  三、各地要对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填写《葡萄酒生产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表》,了解、掌握其生产、销售及纳税等基本情况。
  四、《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由省局统一印制,《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领用申请、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由各地按照总局的统一式样自行印制。
  五、各地《葡萄酒生产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表》及《葡萄酒购货证明单》2006年-2007年预计使用数量,请于6月15日前一并报送省局(流转税处)。
  六、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切实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建议,及时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关键词: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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