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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等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和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自2006年1月1日起,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关键词:救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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