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区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32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登记、退税、监管、核销等工作,按我局的有关规定,由主管征收分局、区局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分工负责管理。各主管征收分局、区局审查无误后,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批并办理退库事宜。
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粤国税发﹝1999﹞323号通知中所要求上报的《出口退税进度情况月报表》由退税分局填具上报并抄送涉外处,市局涉外处根据退税分局月报,于每季终了后10日内填具《广东省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季报表》(附件二)上报省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1999年11月8日·粤国税发﹝1999﹞32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省局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登记、退税、监管、核销等工作,由各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二、《办法》中“外国投资者”,是指
外商投资企业中参与投资的所有外国投资者;“投资总额”,是指
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时合同、章程所规定的投资总额;“资本金”,是指
外商投资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注册资金;核定退税投资总额中的“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仅指货币投资,不含以实物或无形资产折价的金额。
三、
外商投资企业用追加的投资额采购国产设备的,凡追加的投资额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且手续完备,可以按《办法》的规定给予退税。
四、符合退税条件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购进时间,以购进设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期为准;“已购免税进口设备”的时间,以进口设备所有权转移的日期为准。
五、《办法》中“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开具,按财税字﹝1996﹞8号、粤国税发﹝1996﹞17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符合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条件的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签订第一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后,到当地市级主管其退税的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办理退税登记(已办理出口货物退税登记的企业,不再办理);并在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持《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到上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每份采购合同对应一份《登记手册》,合同履行完毕后,税务机关应将《登记手续》收缴留存备查。
七、符合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条件的企业,应在设备购进的次月税法规定的征收期内,填具《广东省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附件一),并持有关凭证资料向当地征税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当地征税税务机关经审查无误后,报市级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审批。
八、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退库方式、办法,按国家对出口货物退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关于采购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文规定。
九、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在上述行为发生时向当地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购进国产设备变更用途登记,并按《办法》规定补缴其已退税款。
十、各地税务机关应按月统计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情况,并将每月审批的退税额在省局进出口税处要求上报的《出口退税进度情况月报表》中,单独增加一栏统计上报。各地税务机关还应于季度终了15日内,填具《广东省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季报表》(附件二)上报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十一、各地税务机关对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管理,除了要严格依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办法》及省局的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外,还应按照《广东省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十二、有关表格由各市自行印制。
附件:
一: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doc
二: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退税情况季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