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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2号)转发给你们,凡以前发文与此文有抵触的,按此文执行。市局补充意见:境外企业应税收入若按本文规定并入境内机构收入纳税,境内机构在纳税申报时应在有关申报表中予以注明;主管分局在开具售付汇完税证明时,可根据该项目境内机构完税凭证、相关税种申报表和合同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核。
  请一并遵照执行。
关键词: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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