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法规
|
政策解读
|
视频
|
问答
|
工具
当前位置:
首页
>
地方法规
>
深圳税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房经营单位购进再销售的商品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房经营单位购进再销售的商品房暂缓征收
房产
税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13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意见如下:商品房经营单位购进已使用过的商品房用于自用、出租、出包、作价投资、入股或作为条件与其他单位、个人兴办企业的,不能视为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给予
房产
税免税优惠政策,应照章缴纳
房产
税,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键词:
房产
相关问答
首套房,房产证已满5年,是否要上20%的个人所得税?
购买房产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入账的固定资产原值是否应包含购买时产生的税费?
实收资本交的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每年都的交吗?
去地税开租房发票需要带房产证吗?出租方是个人,跟我签合同的人跟房产证上的人不一样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应该如何摊销?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开发区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房产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房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房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2年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房产
搜索排行榜TOP10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房产税、城镇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开发区
沈阳地方税务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市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市房地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2年度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和城镇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全省房产税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
收藏中华财税网
|
把中华财税网设为首页
关于中华财税网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商务合作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