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
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7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征收营业税。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