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税局关于明确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路桥通行费收入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路桥通行费收入税收
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2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深圳区划范围内,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路段通行费收入的税收
征管,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行政区域高速公路及桥梁税收
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地税发﹝1998﹞166号)规定执行。
二、超出深圳市区划范围外的高速公路、桥梁路桥通行费收入的税收
征管,比照此文执行。各有关主管分局要按照文件规定,与外市县受托方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委托代征税款手续。
三、凡涉及此类问题税收
征管的有关分局,要定期对高速公路、桥梁路桥通行费收入的税收
征管以及发票使用问题进行检查和监督。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