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18号)。
宝安分局:
你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回购商品房营业税税收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宝发﹝2001﹞110号)收悉。经研究,业主向房地产开发商购买商品房,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房地产证》后,因无力支付房款或银行按揭,由房地产开发商按规定回购业主所购买的房屋,该回购业务实际上是业主出售房屋的行为,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范围。
对业主这种出售房屋的行为,可由你分局按照《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核准征免税;对银行、房地产开发商因业生解除合同而取得的违约金、罚款,属于营业税的应税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