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和税收级次划分问题的通知
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各分(区)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
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7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在深圳经济特区注册的中央企业所得税缴库问题的通知》(财经字﹝1999﹞472号)有关规定,典当行业已由人民银行监管改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归回管理。因此,对在我市的中央企事业单位(金融保险企业除外)投资或参股的典当企业以及中央企事业单位。金融保险企业未投资或参股的典当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
征管工作自2001年1月1日起改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税款缴人地方金库;由金融保险企业投资或参股的典当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征管工作仍由市国家税国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