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扣除部分设备价值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各业务处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3﹞149号)中的规定,通信线路工程、输送管道工程以及其他建筑安装工程,允许从其工程收入中扣除部分设备价值作为计税营业额的规定。现将执行中的有关
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允许申请扣除的纳税人范围是,在我市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正式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以及持有主管地税务机关开出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在我市办理了注册税务登记的外县、市纳税人。
二、纳税人申请扣除的时间为承建方与建设方进行工程结算收取最后一笔工程款,到工程所在地
征管分局(所)申报缴纳税款和开具建安发票的时间。
三、扣除申请的受理与核准部门是,工程所在地
征管分局(所)控管科(组)。
四、纳税人申请扣除的程序:
(一)纳税人填写《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扣除申请表》(见附件1)送工程所在地
征管分局(所)控管科(组),并同时报送以下资料原件验审,复印件交税务机关存档:
1.税务登记证副本、施工资格证书、与建设方签订的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
2.申请人购买扣除设备支付价款的付款证明。其中用现金付款的设备仅限于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1000元以下的物品。进口设备还应提供海关报关单。
3.申请人取得的扣除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商品销售发票,发票的顾客名称必须是该申请人。工程所在地控管科(组)应通过实地查看、检查票物是否相符、收款单位与销售单位是否一致等办法进行核实。
(二)主管
征管分局(所)控管科(组)受理《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扣除申请表》后,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准:
1.对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核对,核准无误后将原件退纳税人,复印件存档。同时,对申请扣除设备的发票审核后,在发票右上角加盖“已抵扣”蓝色方形章.
2.审核纳税人的工程合同与申请扣除营业额项目是否相符,并实地调查纳税人申请扣除的项目是否已安装完成,是否和纳税人申请的扣除项目一致。
3.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扣除计税营业额的条件,以及《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扣除申请表》填写的金额、项目等内容是否正确。
(三)控管科(组)开具《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扣除证明书》(见附件2)。
经审核,对资料齐全且符合扣除计税营业额条件的,由控管科(组)主管人员填写《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扣除证明书》并签署意见,送科长(组长)审核,科长(组长)审核签字后送主管局长(所长)审核签字,最后加盖本单位公章.《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扣除证明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由纳税人送纳税人主管分局,一份与《申请表》一并由
征管分局(所)留档备查。
(四)抵扣及申报。纳税人持《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扣除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在申报工程结算最后一笔工程款的营业税时进行扣除。工程所在地
征管分局(所)征收科(组)对《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扣除证明书》进行审核,并在《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扣除证明书》上加盖“已抵扣”蓝色方形章后将原件退纳税人,复印件附在申报表后归档保存。
如纳税人申请扣除的金额超过其最后一笔工程款的,对超过部分的相关税款(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可以退还,退税的具体程序参照我局税收
征管业务规程的规定执行。
(五)发票的开具:纳税人凭税票和申报表到发票窗口申请开具发票,各
征管分局(所)征收科(组)应按照纳税人申报表中“营业收入总额或增值税消费税额”栏目填写的金额(即未扣除设备价值前的金额)开具建筑安装发票,并将申报表复印件附在发票存根联后保存备查。
五、各
征管分局应严格按照财税字﹝2003﹞16号文件和深地税发﹝2003﹞149号文件审核允许扣除的项目,不得扩大扣除范围。纳税人在工程现场使用的属于纳税人的工程电梯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六、各
征管分局要做好建安工程计税营业额扣除情况的统计工作,并填写《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扣除情况季度统计表》(见附件3),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市局
征管处。罗湖、福田、南山、蛇口
征管分局由建安工程管理科填写,盐田、宝安、龙岗、大工业区
征管分局由
征管科填写。
七、本通知的执行时间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3﹞149号)的执行时间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