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不发涉外检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
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
一、通知第四条第一款关于确认财产损失的程序,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深地税发﹝2003﹞332号)执行;
二、通知第十条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的扣除标准,我市暂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深府﹝1992﹞173号)第四条第(五)款规定执行。
以前有关规定与通知及市局上述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通知和市局上述补充规定为准,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