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增值税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明细表》的通告
为加强对
纳税人使用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称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就海关完税凭证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3年11月份纳税申报期(即税款所属期10月份)起,
纳税人使用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的,填写新的《增值税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
二、自2003年11月份纳税申报期(即税款所属期10月份)起,
纳税人使用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的,须在纳税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以下资料:
一)海关完税凭证(第一、五联)原件。非深圳海关填发的海关完税凭证(以下简称非深圳海关完税凭证),
纳税人递交海关完税凭证(第一联)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按要求填写的《明细表》。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纳税人递交资料时间为纳税申报期结束次日至该月月底。
三、
纳税人递交资料时,按照《明细表》填写顺序装订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原件或非深圳海关完税凭证(第一联)复印件,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