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分局在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应重点审核《通知》取消审批的项目,对未向税务机关备案的,及时要求企业补报有关资料;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补征相关税款;对需要进行跟踪管理的,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二、企业应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向主管检查分局报送《通知》第一条、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有关资料;企业应在报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时,按照我局征管范围的有关规定向主管分局报送《通知》第九条规定的有关资料。
相关分局应及时将企业报送的资料归入企业档案。
三、《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租赁、信贷行业以外的企业提取坏帐准备,仍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企业应在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后的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送主管检查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