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批复的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检查分局(不含第一、二检查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批复》(国税函﹝2004﹞496号)转发给你们,对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市局补充如下意见:
一、对只设定注册资本,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
投资企业,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38号)(见附件)规定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推定投资总额限额。
二、各检查分局对购买国产设备已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外商
投资企业要分户建立抵免档案和台帐,加强跟踪管理。如有发生国产设备出租、转让的,应及时追缴已抵免的所得税税款。
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