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人日常申报中的多缴税额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机构,区局、分局:
根据《深圳市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小规模
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办法》,并结合我局现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现就增值税
纳税人日常申报中多缴税额的处理办法作出如下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
纳税人日常申报表中“多缴税额”是指
纳税人预缴税额多于应纳税额的部分,并在我局管理系统记录的期末数。
二、多缴税额的基本处理办法。
(一)多缴税额按先抵缴税款后退税的办法处理。
纳税人不得自行将期末应退税额直接填入下期申报表中“上期留抵税额”或按其他方式直接抵减应纳税额。
(二)抵缴税款的顺序是先抵顶呆帐税金、再抵顶欠税、最后抵顶待缴税款,顺序不可前后倒置。
(三)
纳税人抵缴税款的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如下:
1.
纳税人首先向区(分)局(含基层分局)填报《多缴税额抵缴税款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三份)。
2.区(分)局根据CTAIS中电脑信息等资料,由管理科进行审核,并在《多缴税额抵缴税款申请审批表》填写审核意见后送交计划征收局。
3.计划征收局根据该表和CTAIS中电脑信息核实后办理抵税手续,并在《多缴税额抵缴税款申请审批表》填写办理情况。
4.计划征收局将已办理手续的《多缴税额抵缴税款申请审批表》一份留存,另两份送区局或管理分局和
纳税人。
对于经批准同意抵缴查补税款的
纳税人,由稽查部门凭相关批复填写申请,比照按上述流程办理。
三、对于审核过程中需修改系统中
纳税人有关数据的按现行有关规程办理。对于多缴税款需办理退税仍按现行有关规程办理。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