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局、各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
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持续发生的或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备案类
减免税,每年备案1次;非持续发生的备案类
减免税在每次发生时登记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
减免税。
根据《税收
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在原有备案项目的基础上,新增的备案类项目(部分项目备案材料目录见附件1)参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涉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深地税发﹝2005﹞161号)进行管理。
二、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供的
减免税备案,应给纳税人开具《税务文书资料受理回执》,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使用《税收
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式样见附件2)告知纳税人执行。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
减免税申请,在作形式审查后,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拟文上报市局,市局在收文后5个工作日内拟文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由市局审批的
减免税申请,仍按现行办法办理。
四、纳税人提供的
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使用《补正资料告知书》(式样见附件3),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五、受理纳税人
减免税申请应当给纳税人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的《税务文书资料受理回执》;不予受理的,应当给纳税人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的《税务行政审批及核准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式样见附件4)。
六、依法不予
减免税的,应当在回函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审批工作。由各区局、各稽查局审批的
减免税的批准时限为20个工作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及核准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143号)中企业所得税
减免税核准时限中关于“分局(局)核准时限:对申请资料齐备,属一般核查范围的,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属获利年度税收处理范围的,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的规定,调整为“分局(局)核准时限:20个工作日”;出售自有住房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申请
减免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再投资退税等事项的核准时限同时调整为20个工作日。上述事项各工作环节的时限比照其他
减免税审批项目的时限分配和调整。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及核准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143号)第三条修改为“各分局(局)在办理行政审批核准过程中,因审批核准事项(不含延期缴税)过于复杂、经办人员出差、休假、学习或需要补充调查、异地取证等原因,确需延长审批核准时限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
减免税审批事项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其他事项可以延长规定审批核准时限的50%,并填写《税务行政审批及核准事项延期告知书》(式样见附件5),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送达
减免税审批决定的时限调整为10个工作日。
审批时限从受理之日开始计算,《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及核准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143号)中关于核准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和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涉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深地税发﹝2005﹞161号)第十九条废止。
九、各区局、各稽查局要及时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办法顺利实施。
十、市局征管处在每年6月底之前汇总全市地税系统
减免税情况,并拟文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上年度
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各区局、各稽查局、市局各业务处室应在每年6月15日之前书面向市局征管处报送上年度
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