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发票管理业务流程的通知
各区、分局:
为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优化供售服务,强化后续税源监控,适应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市局针对近几年
发票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基层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对CTAIS的
发票管理业务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整体的优化,为配合
发票管理优化项目上线,现决定从2007年8月20日起,对若干
发票管理业务规定及流程重新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简化
发票审批
(一)对于新开业的纳税人,CTAIS系统将在其完成增值税税种登记的同时,自动核定商品销售
发票(以下简称商销
发票)或加工修理修配
发票(以下简称加工
发票)百元1本。纳税人如需调整
发票种类或数量的,可以另行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行政许可-票种核定》文书。
(二)小规模纳税人开业登记3个月后,或双定户纳税人在其《定额核定通知书》发放销号后,由CTAIS系统根据“以税控票”规则自动核定其商销
发票或加工
发票用量。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满,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和正式一般纳税人认定满6个月后,由CTAIS系统根据“以税控票”规则自动核定其专用
发票和增值税普通
发票用量。
(四)上述纳入“以税控票”规则控管的纳税人,如系统自动核定的
发票用量无法满足其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行政许可-超限量审批》文书。小规模纳税人及双定户也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
发票。
(五)如纳税人
发票用量较大,根据“以税控票”规则核定的用量长期无法满足其经营需要的,税务机关或纳税人可以通过《取消以税控票资格申请审批》文书取消其“以税控票”资格,而且可以同时在该文书中重新核定纳税人的
发票种类及用量。如需恢复“以税控票”资格,税务机关或纳税人可以通过《恢复以税控票资格申请审批》文书恢复其“以税控票”资格。
(六)被CTAIS申报监控系统识别为“申报异常”的纳税人,系统将暂停其“以税控票”资格,并由各单位纳税评估岗在当月内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纳税人在评估期间可以按原月限量购买
发票;评估结果为正常的纳税人,系统将自动恢复其“以税控票”资格。
(七)针对上述以税控票业务规则的调整,市局重新制定了《以税控票业务规则》(见附件1)。2007年9月1日以后,各单位应通过OA访问ISO9000专栏的“ISO9000文件库”—>“ISO9000质量体系文档系统”—>“市局”—>“票证中心”,查阅《以税控票业务规则》的最新有效版本。此规则出现局部修改时,市局将不再正式下发文件,而是直接维护ISO9000专栏中的文档,更新版本号并告知各单位。
(八)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要超限量购买专用
发票的,不再进行文书审批,其专用
发票当月限量领购并使用完毕后,应先到防伪税控抄税岗办理抄税手续,然后直接到
发票供售窗口按当月已开
发票总金额4%预缴税款后购买不超过原月限量的
发票用量。
(九)纳税人在办理防伪税控资格认定时,CTAIS系统自动为纳税人核定其增值税普通
发票最大开票面额为万元,如需调整增值税普通
发票最大开票面额,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最大开票面额变更申请审批(普通
发票)》文书,由税源管理科科长终审。
(十)《税务行政许可-最大开票面额变更》文书的审批结果中增加了“是否退回结存
发票”的审批项目,对于调高最大开票面额的纳税人,应要求其先到
发票供售部门缴销结存的空白专用
发票,面额调整完毕后再重新发售专用
发票。
(十一)取消《
发票丢失被盗申请审批》文书。纳税人丢失普通
发票的,应填报《
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直接到
发票供售窗口登记备案并接受处罚。
纳税人丢失了已开具的机动车销售
发票或二手车销售
发票,或者填开错误但无法从公安机关和车购办取回所有联次的,允许
发票开具方在联次不齐全的情况下作废原
发票,重新开具一张与原开
发票的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相同的
发票,不重复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其他普通
发票的,统一由开票方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处罚,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
发票供售部门提供购货方证明、以及加盖财务专用章或
发票专用章的存根联复印件,
发票供售部门核对其与原件一致无误,可在其复印件上注明“与存根联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局
发票业务专用章”,交购货方作为会计核算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专用
发票的,统一由开票方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处罚,然后由防伪税控抄税岗对已开具专用
发票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
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交购货方作为会计核算及抵扣凭证。
(十二)《税务行政许可-企业衔头
发票申请》中增加了对是否套印
发票专用章的审批项目,对于
发票用量较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核准其
发票在印制的同时套印
发票专用章。
(十三)各级税务机关需要核销库存的次版或旧版
发票的,一律通过《
发票核销申请审批》文书办理。
二、完善内部管理
(一)市局在CTAIS系统向各区分局调拨普通
发票后,区分局库房管理岗可以直接在CTAIS的待办事宜中打印相应的《
发票出库单》,然后凭《
发票出库单》直接到印刷厂领取
发票;核实无误后,区分局及印刷厂的库房管理员双方应在《
发票出库单》(一式三份)上签名确认。
(二)各单位
发票供售部门每日工作结束后,应通过“
发票对帐管理”模块核对当天的
发票供售情况以及工本费收取情况,并打印《
发票对帐管理统计信息表》备案。
(三)每月末
发票盘点时,必须实行双人交叉盘点,并填制《
发票盘存报告表》,然后再打印《
发票收发存报告表》,两份报告表都应报送主管科长审阅并签名确认。
(四)一般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无须签订《增值税专用
发票领购、使用、保管责任书》和《防伪税控系统使用责任书》。
(五)
发票验旧窗口不再办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验旧业务,纳税人在当月抄税以后,其专用
发票结存用量影响其购票的,先到防伪税控抄税岗再次抄税,然后由防伪税控发行岗执行CTAIS的“金税工程数据恢复”模块,系统将对纳税人已抄税数据进行自动验旧。
对于在当月抄税以后其增值税普通
发票结存用量影响其购票的纳税人,可以凭加盖财务印章或
发票专用章的开票清单及所开具的最后一个号码
发票的记帐联,到
发票供售部门办理增值税普通
发票验旧手续。
对于发生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况的纳税人,可以参照增值税普通
发票的规定为其办理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验旧手续。
(六)已办理银税库联网的纳税人,如需办理代开
发票业务应直接到
发票代开窗口办理,CTAIS系统将根据纳税人的代开
发票金额自动扣取税款;通过POS机缴纳现金的纳税人,仍按原“先缴税后开票”的流程处理。需要减免税的纳税人,必须先提交主管科长审核无误后方予以代开。
(七)为提高
发票代开业务的工作效率,CTAIS和网站开通了代开
发票预审业务。纳税人可以在国税网站(www.szgs.gov.cn )上录入需开票的内容,然后凭打印的《网上代开
发票申请信息表》和附报资料直接到前台办理开票手续。各单位应鼓励纳税人使用“代开
发票网上预审”业务,开通“代开
发票网上预审绿色通道”窗口。
(八)针对上述业务流程调整,市局重新制定了《
发票供售及收发存管理规程》(见附件2),原《
发票供售管理规程》(深国税函〔2004〕184号)以及《
发票收发存操作规范》(深国税发〔2003〕148号)同时停止执行。2007年9月1日以后,各单位应通过OA访问ISO9000专栏的“ISO9000文件库”—>“ISO9000质量体系文档系统”—>“市局”—>“票证中心”,查阅《
发票供售及收发存管理规程》的最新有效版本。此工作流程出现局部修改时,市局将不再正式下发文件,而是直接维护ISO9000专栏中的文档,更新版本号并告知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