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局将对办法第八条涉及的有关事宜制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我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仍按照《关于做好2008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深国税发﹝2009﹞27号)和市局即将下发的补充通知执行。
二、关于办法第十一条,如果采取“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按“多缴税额抵缴税款申请审批表”的流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