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局: 现将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加纳税额作为投资类商户办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审批条件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18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办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的纳税证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区局出具,并盖主管区局公章。 二、纳税证明式样按照我局现有征管信息系统的格式给予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