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的通知
尊敬的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纳税人: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深地税发﹝2010﹞306号)规范了完税凭证的办理程序,对扣缴单位代纳税人申请和领取完税凭证程序有新的调整,从2010年8月起实施。具体办理程序请您查阅《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见附件)。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
一、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税收通用完税证》及《委托付款凭证》。
二、纳税人在不同情形下,应取得完税凭证的种类
(一)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通过银行协议代缴的,由银行开具《委托付款凭证》,纳税人如有需要可到税务机关换取《税收通用完税证》。
(二)由扣缴义务人进行扣缴明细申报的,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税收通用完税证》。
三、纳税人取得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方式
(一)个人申请(已实施
个人所得税明细纳税申报)
1.提交资料: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2.办理地点及时限:我市任意一个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理。
(二)扣缴单位代申请(已实施
个人所得税明细扣缴申报)
1.适用范围:出于纳税人多处收入、离职后信息的保密,以及票证安全送达方面的考虑,仅限于扣缴单位受其雇员的委托,在扣缴税款后代为申请开具和领取当月及上一月份的完税凭证。
对不存在雇佣关系,或税款所属期超出上述限制的,应由纳税人前来申办,但扣缴单位有以下两类情形可以除外:
(1)能提交纳税人签名委托书和身份证照复印件;
(2)纳税人为临时来华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
2.提供资料(加盖公章):
(1)所需换票的纳税人名单,包括:税款所属月份、纳税人(雇员)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使用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申报的外籍人员提供外籍人编码)、纳税人委托代开凭证签名。
或者:直接提供其纳税人(雇员)的代扣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但表格栏目右侧应加注“纳税人委托代开凭证签名”。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办理地点及时限: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税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开具数量较多的需后台办理,预约领取。
(三)税务机关主动寄递
自2010年起,地税机关每年一季度根据纳税人上一年度
个人所得税各月全员全额申报的明细信息,无须个人申请,主动为纳税人开具和邮递年度完税证明。
(四)扣缴单位过去未实施明细申报的特殊情形
对因为扣缴单位过去未进行明细扣缴申报,系统缺乏个人缴税明细信息的情况,应先补录明细数据再申请开具完税凭证:
1.已开通网上报税功能的扣缴单位,可使用我局网上报税系统代扣代收税款明细申报功能,录入此前汇总扣缴申报的申报表号码,自行补录历史明细数据(不会重复征收税款)。
2.上门补录明细的纳税人或扣缴单位,提交扣缴单位证明、汇总缴税凭证复印件、代扣代缴明细报告表。
四、税务咨询热线:12366-2;网址:http://www.szd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