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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的通知

尊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纳税人: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深地税发﹝2010﹞306号)规范了完税凭证的办理程序,对扣缴单位代纳税人申请和领取完税凭证程序有新的调整,从2010年8月起实施。具体办理程序请您查阅《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见附件)。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
  一、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税收通用完税证》及《委托付款凭证》。
  二、纳税人在不同情形下,应取得完税凭证的种类
  (一)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通过银行协议代缴的,由银行开具《委托付款凭证》,纳税人如有需要可到税务机关换取《税收通用完税证》。
  (二)由扣缴义务人进行扣缴明细申报的,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税收通用完税证》。
  三、纳税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方式
  (一)个人申请(已实施个人所得税明细纳税申报)
  1.提交资料: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2.办理地点及时限:我市任意一个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理。
  (二)扣缴单位代申请(已实施个人所得税明细扣缴申报)
  1.适用范围:出于纳税人多处收入、离职后信息的保密,以及票证安全送达方面的考虑,仅限于扣缴单位受其雇员的委托,在扣缴税款后代为申请开具和领取当月及上一月份的完税凭证。
  对不存在雇佣关系,或税款所属期超出上述限制的,应由纳税人前来申办,但扣缴单位有以下两类情形可以除外:
  (1)能提交纳税人签名委托书和身份证照复印件;
  (2)纳税人为临时来华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
  2.提供资料(加盖公章):
  (1)所需换票的纳税人名单,包括:税款所属月份、纳税人(雇员)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申报的外籍人员提供外籍人编码)、纳税人委托代开凭证签名。
  或者:直接提供其纳税人(雇员)的代扣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但表格栏目右侧应加注“纳税人委托代开凭证签名”。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办理地点及时限: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税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开具数量较多的需后台办理,预约领取。
  (三)税务机关主动寄递
  自2010年起,地税机关每年一季度根据纳税人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各月全员全额申报的明细信息,无须个人申请,主动为纳税人开具和邮递年度完税证明。
  (四)扣缴单位过去未实施明细申报的特殊情形
  对因为扣缴单位过去未进行明细扣缴申报,系统缺乏个人缴税明细信息的情况,应先补录明细数据再申请开具完税凭证:
  1.已开通网上报税功能的扣缴单位,可使用我局网上报税系统代扣代收税款明细申报功能,录入此前汇总扣缴申报的申报表号码,自行补录历史明细数据(不会重复征收税款)。
  2.上门补录明细的纳税人或扣缴单位,提交扣缴单位证明、汇总缴税凭证复印件、代扣代缴明细报告表。
  四、税务咨询热线:12366-2;网址:http://www.szds.gov.cn。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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