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填写《企业政策性搬迁相关材料报告表》(表样随征管系统上线时下发),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二、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写《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三、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在征管系统上线以后,应填写《企业政策性搬迁相关材料报告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四、涉及系统开发的事宜由市局负责,具体上线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