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的性能和效率,优化完税证明开具服务,我局对电子税务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系统进行优化改造,将于2012年10月25日上线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增模块主要功能
(一)增加〔纳税人基础信息维护〕、〔未申报纳税人查询〕模块,方便扣缴义务人维护纳税人基础信息和办理全员全额申报。
(二)增加〔明细数据录入〕、〔明细数据修正〕、〔确认申报〕模块,并提供导入、导出数据管理模块,扣缴义务人可以多次录入、导入或修正明细数据,再进行确认申报。
(三)增加〔扣缴完税证明打印〕模块,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后,可以自行打印完税证明交予纳税人。
(四)增加〔限售股转让扣缴申报〕模块,方便证券机构办理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五)增加〔年所得12万以上人员统计查询〕模块,扣缴义务人可以查询由本企业支付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名单。
二、申报衔接注意事项
(一)对使用我局电子税务局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扣缴义务人:
1.需要批量导入纳税人基础信息和明细申报数据的,请及时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基础信息维护〕界面点击〔导入基础信息〕按钮后,下载使用纳税人基础信息导入模板,以及通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数据录入〕界面点击〔批量导入明细〕按钮后,下载使用新的EXCEL格式数据导入模板。
2.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增加〔确认申报〕环节。扣缴义务人在确认申报之前,可以多次录入、导入明细数据,并对录入和导入的数据进行修正。必须经过确认申报之后,才视为正式申报并可进行缴款操作。
有关操作手册请登录深圳地税网站(http://www.szds.gov.cn/,下同)点击进入〔下载专区-网报软件及资料〕下载查看。
(二)对使用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易税门户)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扣缴义务人,不受此次升级影响。
三、完税证明开具事项变更
(一)我局电子税务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完税证明打印〕模块,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可作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交予纳税人)打印服务。打印范围包括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易税门户)申报的纳税人明细数据。
扣缴义务人自行打印的完税证明内容包括二维码和电子印章,可登录深圳地税网站并通过门户网站〔综合查询-电子印章查询〕菜单进行真伪查询。
(二)纳税人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正式票证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证照原件、复印件,到我市任意一个地税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地税办税服务厅打印的完税证明内容包括二维码和电子印章(不再采取手工加盖征税专用章的方式),可登录深圳地税网站并通过门户网站〔综合查询-电子印章查询〕菜单进行真伪查询。
四、扣缴义务人如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事项,可拨打深圳地税咨询电话12366-2咨询,或登录深圳地税网站查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