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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告服务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
建设费
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文件规定,本市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文化事业
建设费
自2012年11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征收。
11月份起,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文化事业
建设费
暂缓申报,具体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关键词:
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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