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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操作流程》的通知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制定的《文化体制改革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操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化体制改革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操作流程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的规定,同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的要求,现将贵州省地税部门和国税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和具体工作流程明确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一)优惠政策: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2、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4、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另行规定的优惠政策。
    6、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审核批准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的转制文化企业,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的规定执行。
    (二)操作流程:
    1、企业申请享受以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实行逐级审批减免的办法,而实行事先备案管理,即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须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纳税人备案后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核、登记报备,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告知执行;对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告知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2、财产损失扣除的操作流程按照《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经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报送资料: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备案申请报告,报告应列明企业基本情况、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等;
    (2)相关部门的转制方案批复文件;
    (3)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材料;
    (5)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6)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2、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备案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备案申请报告,报告应列明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等;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3)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4)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5)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6)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3、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备案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备案申请报告,报告应列明企业基本情况、加计扣除理由、依据、范围、期限、金额等;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8)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省科技厅对企业从事的研发项目是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以及研发费用是否用于该研发项目的鉴定意见书。
    (四)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文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有明确规定者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增值税
    (一)优惠政策:
    1、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市、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2、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操作流程:
    纳税人申请的免税资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税事先备案登记,经主管税务机进行免税备案登记后,纳税人即可享受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申请的免税资料不齐全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纳税人的免税申请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予免税备案登记,同时告知纳税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三)报送资料:
    企业申请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备案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免税项目无关的资料)。
    (四)后续管理:
    纳税人的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的收入全部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停止向其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按规定缴销其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有明确规定者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
    (一)优惠政策:
    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二)操作程序:
    1、办理出口退税认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企业持工商、税务、商务等部门有关证明到县(市、区)国税局办理出口认定手续。
    2、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企业在发生出口业务后,持出口报关单、专用发票、外汇核销单向主管退税的国税机关申请退税。


    四、营业税
    (一)税收优惠政策内容:
    1、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2、经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企业,其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营业税。
    3、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具体规定及操作程序:
    1、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从2009年1月1日起三年内,其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2、对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的营业税减免,实行备案类减免税管理,即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须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申报备案资料(如:备案类减免税申报备案书面申请;提交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政策依据及有关资料;地税机关按所申请减免税的项目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登记后执行。
    (三)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文化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除上述条款中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五、房产税
    (一)税收优惠政策内容: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具体执行和操作程序:
    自转制注册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房产税减免税申报,并提供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转制企业名单等相关资料,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办理房产税减免税手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办理房产税减免税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三)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关键词: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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