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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财产保险费、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问题
  对企业按省规定比例计提的财产保险费、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二、关于坏帐损失的扣除问题
  对不建立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定后,可以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在计征所得税时扣除。
  三、关于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的扣除问题
  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同级税务机关审定后,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四、关于企业因贷款过期而被金融机构扣押的保证金的扣除问题
  目前银行贷款多采用预收贷款利息、抵押保证金等办法,企业因贷款过期不还而被银行扣留的保证金属违约金,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五、关于煤炭企业的青苗补偿费和地面下沉费扣除问题
  煤炭企业开支的青苗补偿费属新开井口支付的,在计税时不予扣除。投产后正常年度支付的,在计税时允许扣除。煤炭企业支付的下沉费,在计税时允许扣除。
  六、关于企业缴纳的行业协会会费的扣除问题
  企业参加行业协会所交纳的会费不能在税前扣除。
  七、关于差旅费包干扣除问题
  实行联购联销业务提成、差旅费大包干的企业,其差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八、关于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扣除问题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工资总额,在两个低于的范围内据实列支。
  九、关于征收增值税企业业务招待费计提依据问题
  征收增值税企业以不含税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业务招待费准予税前扣除。
  十、关于对查出的以前年度应税所得计征问题
  企业自己查出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可按规定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并就其弥补亏损后的余额补缴所得税。税务机关查出企业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不得用语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应就其被查出年度的适用税率补征所得税。被查出年度企业发生亏损无法确定税率的,暂按被查出的应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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