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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68号《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均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二、考虑到四户省级农口企业(齐鲁制药厂、省农业集团公司、省牧工商公司、省林工商公司)“八五”后两年省财政厅原来对其实行包干办法,为不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可实行一年汇缴一次(或分季预缴)所得税的办法。在实行新所得税办法后,企业较之原包干办法多缴的所得税款部门,按鲁财预字(1994)第72号文件中关于退税的申请、审批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予以返还。
关键词:特产税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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