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 6号《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
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收费凡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即:(一)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二)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是指其机关本身,不包括其下属的企
事业单位,也不包括委托代收的单位。
对
事业单位的一切收费,凡属营业税法规征税范围的,除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列举的免税项目外,无论收取的费用在帐务上如何处理,做何用途,均应依法征收营业税。
二、各级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5﹞025号)规定和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电话会议要求,将对行政
事业单位收费项目的征税情况作为今年上半年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搞好税收检查。对于某些行政
事业单位收费项目(如过路费、过桥费等)擅自减免税或变相减免税的,要立即检查纠正,一律恢复征税。
三、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法规,确保税收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对以各种理由拒绝依法纳税的单位和部门,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征管法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