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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和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6号、27号“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当地税务征收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上述文件要求,认真做好以上企业土地使用税的核批工作。
关键词: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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