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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号《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1996年4月1日起,凡出口企业购进货物出口向退税机关申请退税,在提供有关凭证的同时,必须按规定报送“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对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提供“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原件的,以及所提供“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原件内容填开不规范、字迹不清、国库(银行)印章不齐的,退税机关一律不得办理退税。
  二、专用缴款书一律由供货方所在的市、县(区)征税机关填开,经税务、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由供货方交给出口企业。各市、县(区)征税机关应对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的开具情况设立台帐进行登记,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专用缴款书的信息传递工作。市地级国税局要指定部门、专人负责专用缴款书的录入工作。
  三、对开具专用缴款书缴纳的增值税税金,比按法定税率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金少缴部分应补缴入库;多墩部分经市、县(区)以上征税机关审批后,允许在当期或下期应缴增值税税款中予以抵减或退库。
关键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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