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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注释:条款废止,第一条、第三条废止,参见《山东地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体户业主本人的费用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每月人均不超过550元的,可据实扣除,超过550元,按550元扣除。
  二、个体户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应分期摊销。分期摊销的价值标准和期限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个体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支出,可在三年内均衡扣除。
  四、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据实扣除。对发生的修理费用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具体扣除标准和期限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确定。
  五、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缴纳的其他规费和价内外基金,属于国务院、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可据实扣除。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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