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旅游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旅游事业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财政局、物价局、旅游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各部门:
为了加快我省旅游业的发展,经省政府第101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征发展旅游
事业费。现将《山东省发展旅游
事业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旅游发展
事业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旅游
事业发展,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资金投入,改善旅游环境,强化旅游宣传促销,促进全省对外开放和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由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类旅游、涉外宾馆(饭店),旅行社,旅游公司、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包机公司、旅游广告公司、旅游贸易公司、旅游管理公司、旅游娱乐场所,旅游定点单位(包括餐馆、商店、生产企业),旅游景区和旅游度假区内的各类经营单位,实行售票的各类旅游景(包括公园、文物景点、动物园、游乐园、游乐宫、游乐城)等,均按本办法征收发展旅游
事业费。
第三条 具体交纳发展
事业费的单位,由市地旅游局提出名单,经同级财政、物价、地税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会同省旅游局、省地方税务局审定,任何单位不得任意扩大和缩小征收范围。每两年对交纳单位重新确定一次。
第四条 计征方式和标准。发展旅游
事业费采取比例加价的方式。宾馆、饭店,旅行社等各类旅游企业,按其计税营业收入的1%征收,旅游景点(场所)、索道公司等按票价收入的3%征收。发展旅游
事业费在成本中列支。
第五条 征收部门。发展旅游
事业费由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具体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征,其中,驻济的省及省级以上单位缴纳的发展旅游
事业费,由省地税局征收分局代征,驻外地的省级单位、委托当地地税部门征收。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按征收额的5%提取管理费;用于票据;报表印刷等征管经费和奖励有功人员。征收部门要到伺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地税局印发的专用收费票据(样式附后)。
第六条 征收办法。各缴费单位应于每月十日前向地税部门申报和缴纳发展旅游
事业费。对不按时交纳的单位,地方税务部门可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帐户中扣划,并按《山东省行政
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省、市(地)分成。除省级单位委托市地征收的全额上交省级外,各市地征收的发展旅游
事业费70%留归市地使用,30%上缴省统一调剂使用。市(地)与县(市)的分成比例,由市地旅游局同财政局确定。
第八条 征收计划的下达。每年初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旅游、税务部门,根据上年实际执行情况和当年政策变化,编制下达征收计划。征收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九条 资金管理和划交。征收的发展旅游
事业费,属财政预算外资金,要金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税务部门每月十日前将征收的发展旅游
事业费全额缴入当地财政专户;属上级分成部分。由财政部门及时上划上级财政专户;税务部门应提取的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月提取,并转入税务部门预算外资金户头内,根据使用计划拨付给税务部门使用。
第十条 资金的使用。征收的发展旅游
事业费全部用于旅游资源开发、旅游宣传促销以及旅游的设施的建设等。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性支出。省集中的资金主要用于全省性的旅游项目开发和宣传促销话动等。对市地的补助性支出,由省旅游部门提报计划;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下达指标文件,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拨付市地财政专户。各地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拨给旅游部门使用。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和范围征收,及时缴入财政专户;市地财政部门在抓好收入的同时,要将应上缴省级的收入及时土缴,不得拖延和挪用,否则,将从其财政专户中直接划缴。各级旅游部门要按规定用途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旅游局、省地税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