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法规
|
政策解读
|
视频
|
问答
|
工具
当前位置:
首页
>
地方法规
>
山东税收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
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根据我省实际,营销费用扣除比例定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5%。
二、我省《关于对人寿保险营销业务员佣金收入征收
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鲁地税二字﹝1997﹞第53号)同时废止。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相关问答
首套房,房产证已满5年,是否要上20%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滞纳金的会计分录
关于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
儿童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户一般纳税人缴个人所得税在地税,它属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吗?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
医院支付专家所得时应按照“劳务报酬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4
(12366抽查问题)SB022个人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市机关企事
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
混合税制模式下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探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
搜索排行榜TOP10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承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个人独资企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德州市地税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对外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
收藏中华财税网
|
把中华财税网设为首页
关于中华财税网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商务合作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