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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根据我省实际,营销费用扣除比例定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5%。
  二、我省《关于对人寿保险营销业务员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鲁地税二字﹝1997﹞第53号)同时废止。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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