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房屋产权证件印花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分、县(市)局: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济政字﹝1999﹞18号《关于进行房屋产权验证换证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市房屋管理部门将于1999年3月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重新审定并换发全国统一的《房屋所有权证》权属证书工作。为了做好房屋产权证件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市税务局济税三(1990)71号、市房管局(90)济房房字第50号“转发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所有权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精神,经市局研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1、各单位要积极、主动与房屋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建立委托其代售印花税票的手续制度,签订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合同或协议,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
2、印花税票要视同现金管理,印花税票的领发、交换等手续要严密,代售印花税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委托代售的税务机关办理结报,税务机关要负责对代售印花税票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房屋产权证件印花税的政策执行国税发﹝1994﹞095号文件规定,即:1993年12月31日以前企业取得的产权转移书据和权利许可证照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有更改、换证、换照、转证行为的,按规定贴花。
4、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房屋产权证件印花税的有关政策仍按济税三﹝1990﹞71号文件规定执行。
5、各单位除做好房屋产权证件印花税的
征管工作以外,还要利用这次房屋产权证件更换的有利时机,与房屋管理部门建立长期密切联系,促使其及时传递信息。掌握房屋产权的转移变化,房屋的出租,房屋的座落、结构、用途,土地使用等情况。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利用微机建立资料信息库,为做好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的税源监控和征收管理工作提供信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