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废止,参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7﹞149号)。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对农业技校农用拖拉机驾驶员培训业务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1999﹞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业技校农用拖拉机驾驶员培训业务暂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 鲁地税函﹝1999﹞42号)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你局《关于农用拖拉机驾驶员培训业务免征营业税的请示》(鲁农机科教字﹝1999﹞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农业技校农用拖拉机驾驶员培训业务,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具体明确之前,在1999年度内暂免征营业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