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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细则

  为加强河道管理,防治水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及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均应依法缴纳修建维护管理费。
  二、征收部门: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主管部门,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省属以上企业由青岛市税务部门代征,其中电力、铁路由省直接征收(各市、区电力企业由青岛市税务部门代征)。
  三、征收标准:
  (一)对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事业单位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具体计算办法按上一年销售收入全额除12个月,按月均衡入库。对于新建单位按当月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1‰征收;
  (二)对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
  (三)对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
  四、分配比例:
  各市(区)征收部分,按总额的20%上交市财政预算。
  五、征收方式:
  根据征收标准,按月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六、票据的使用:
  各级地税征收部门须使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费(基金)专用缴款书。
  七、缴费办法:
  市属分局缴纳的该费由市地税计会部门将征收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每月汇总后于次月20日前送存市财政局指定帐户。各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青岛市规定的分配比例按月上缴市财政专户。
  八、实行征收报告制度:
  市地税部门按季将征收进度表汇总,于季度和年度终了20日内抄送市财政局和水利局。
  九、税务部门的征收管理费,由市财政局按市地税局实际上缴财政专户金额的5%比例,按月返还市地税局手续费(各市区的手续费比照市属分局办法办理)。
  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必须全面足额征收,不得擅自缓、减、免。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确实无力交纳的,报青岛市水利局会同地税局批准。
  十一、违反规定,逾期不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由税务部门按月通知县级以上水利部门,由县级以上水利部门责令其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十二、该细则在执行中的未尽事宜,由市财政局、地税局,水利局共同研究解决。
  十三、本细则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同时停止对水利建设基金向企业直接征收的部分。
关键词: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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