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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防伪标识,需使用放大镜进行鉴别,放大镜的配置由各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解决,其费用可从专用发票管理费中列支。
  二、新版专用发票的销售价格及领用存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各地按规定制订专用发票计划时,要事先考虑扩大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等因素,以确保专用发票的正常使用。

关键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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