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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减免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为鼓励外商向我省中西部地区投资,凡在国家批准的沿海经济开放区以外的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免缴地方所得税。来我省投资的港澳台投资企业,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上述扩大减免地方所得税范围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关键词:外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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