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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财税字﹝1999﹞303号)(略)
关键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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