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税局、山东省地税局关于启用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发文字号的通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6号﹞规定,经省国税局、
地税局研究决定,成立了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自2000年1月1日起启用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发文字号,现通知如下: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发文字号鲁税注﹝公元年号﹞★★★号,文件头为“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文件”。
鲁税注函﹝公元年号﹞★★★号,文件头为“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