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会计、审计、律师、税务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注释:条款废止,第二条废止,参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7﹞149号)。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针对目前
会计、审计、律师、税务事务所(以下简称“四所”)在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经市局研究,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将全市“四所”纳入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四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青地税发﹝1999﹞171号﹞实行。
二、对“四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利润率(应税所得率),确定为10%-15%,由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企业规模大小予以确定。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