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市交通局:
现将省
地税局、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
地税发﹝2000﹞7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省
地税局的规定,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及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的最终售价为0.85元/份。
二、以上两种专用发票,均使用光致变色油墨加印“山东
地税”字样。
附:山东省
地税局、山东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
地税发﹝2000﹞75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