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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7﹞149号)。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略)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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