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7﹞134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局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所提财税字﹝2000﹞49号文件,省财政厅和省国税局已以鲁财税字﹝2000﹞33号文件转发各地。
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享受财税字﹝2000﹞49号文件第一条所规定的“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时,应提供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应说明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的目的、工艺流程、效益计算等情况。
二、按照财税字﹝2000﹞49号文件规定精神,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税法规定的免税年度购买国产设备,可以延长延续抵免期限,其中企业在第一个免税年度购买的国产设备,其可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年,在第二个免税年度购买的国产设备,其可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三、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按照《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同时还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企业的基本情况、所属行业或项目、资金来源、获利年度、购买国产设备年度所处的征免税期等内容。主管税务机关经认真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局审批。该申请材料在各级国税机关停留时间各不得超过10天。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分企业建立健全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情况台帐。台账应当包括购买设备年度、投资额、税务机关批准的可抵免企业所得税额和可抵免期限、本年度抵免税额、结转下年抵免税额等内容。各市地应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将本地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经批准可抵免的投资额、上年度已抵免数额和结转下年度抵免数额等情况上报省局。
五、通知中所列附表,由各市、地根据总局确定的式样自行印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