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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有关精神要求,现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其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按每人每月800元计算(该执行标准已修改为1600)。
  二、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支出在税前扣除的标准,按照各市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执行。实发工资高于本地区计税工资标准的,按本地区计税工资标准扣除实发工资低于本地区计税工资标准的,按实发工资税前扣除。
  三、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业,其应税所得率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在总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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