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冲减应税营业额的存量应收未收利息范围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局直属分局:
2000年底以前已核销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
利息,是否可以在今后5年内冲减应税营业额,现行政策规定不明确,各地执行不统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
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规定,可在今后5年内逐步冲减应税营业额的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
利息(以下简称“已税存量应收未收
利息”),是指2000年底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
利息余额,不包括2000年底以前已核销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
利息。“已税存量应收未收
利息”一般与2000年底金融机构表内应收未收
利息科目余额相一致。
请你们按照上述范围标准,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已税存量应收未收
利息”重新核实,并及时调整已税存量应收未收
利息登记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