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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去年,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以青财税﹝2000﹞46号文件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确保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和2000年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现结合我市征管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青财税﹝2000﹞46号文件精神, 明确征税的范围、^-.6< 对象和计税依据等,全面了解掌握政策规定,确保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和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单位要按《通知》精神,结合各自的征管实际,全面摸清本区域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情况,对原有的税务登记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征税对象,掌握企业投资人的数量、金额及实现利润。要在2001年3月底前完成已办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变更税务登记工作。
  三、对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参照个人所得税现行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暂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扣除。
  四、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参照企业所得税列支规定暂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在税前扣除。
  五、对符合《通知》第七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各征收局应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认真进行调查测算,按照《税收征管法》及青地税征﹝1995﹞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搞好核定征收管理工作。2000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改为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原则上仍实行核定征收,以保持征收的连续性。
  六、为保持核定征收政策连续性,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后,经测算,2000年度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暂按《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执行。 2001年度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仍按《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人生产经营所得,2000年度其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标准按《通知》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执行;从2001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税前扣除标准一律按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执行。
  八、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按月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终了后7 日内申报缴纳,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九、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于2001年4月15日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书面报市局。总结内容主要包括:变更税务登记、控管的户数、核定(查帐)征收情况、政策的衔接和汇算清缴的具体做法及汇算清缴中的问题,具体措施和建议等。 各单位在汇算清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随时与市局联系,以便及时解决,保证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制造业 6.5-20 交通运输业 6.5-20 建筑业 装饰装修 7-20 其他建筑业 5.5-20 娱乐业 18-40 加工修理业 7-30 饮食业餐饮业 11-25 其他服务业 11-25 商业批发 2-20 商业零售 4.5-20 仓储业 6.5-30 会计审计律师税务事务所 10-30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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